法規名稱: | 保險業申報監理資料作業缺失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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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
一、依據及目的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規定,保險業應於規定期限內據實提報
資料,倘有申報不實或逾期申報,情節重大者,本會將依相關規定予
以核處。
為強化保險業申報監理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並使本會對業者申報
缺失核處具客觀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申報監理資料作業缺失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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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