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壽險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服務涉親晤親簽與紙本作業之暫行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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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
當新冠肺炎疫情警戒升級達第三級(含以上)時,為降低保險業務招攬、
核保、保全、理賠等相關作業無法符合親晤親簽或紙本作業之影響,提供
本原則做為各會員公司針對各項作業之暫行措施與客戶服務引導,並得以
維持基本營運之參考指引。
一、基本原則
各項客戶服務暫行措施應以客戶服務不中斷及保障客戶權益為初衷,
並在適法前提下遵守客戶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安全及公平待客等原則
及公會所訂定之各項細則。
二、暫行原則及管理措施說明
客戶申辦各項保險服務,如:新契約招攬、核保、繳費、保全、理賠
等作業,其受理及受理後處理過程,得採零接觸方式為之。
(一)紙本或書面方式處理原則
原應採紙本或書面同意作業者,以電子郵件寄送、拍照或掃描上傳
、傳真替代先行回傳保險公司,並於疫情警戒降為二級或以下時,
將正本繳回保險公司留存。
(二)親晤親簽暫行措施處理原則
1.親晤處理原則
需採視訊方式聯繫客戶,在確認客戶意願後完成下列程序,並協
助將資料上傳後受理:
(1)採取視訊錄音錄影替代親晤。
(2)客戶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進行身分確認。
2.親簽處理原則
(1)客戶申辦各項保險服務文件之簽署,應符合「紙本或書面方式
處理原則」,並對暫行措施表示同意。
(2)保險公司應提供辦理內容予客戶並保留客戶確認親簽及同意之
紀錄。
3.視訊錄音錄影方式留存親晤親簽紀錄,其影像內容應包含客戶出
示身分證明文件、聲明書(內含同意辦理該業務、本暫行措施及
要保各項文件為親簽),並錄下簽署聲明書之簽名動作確認係其
親簽,以茲證明係其本人及親簽,影像檔案得採下列兩項方案之
一:
(1)影像檔案回傳保險公司留存。
(2)影像檔案留存於招攬/服務人員者,其仍應拍照回傳身分證明
文件正反面、已簽署同意之聲明書及客戶簽署聲明書時之影像
予保險公司留存。
4.依法令規定高齡者投保需錄音或錄影之部分,得採上開視訊錄音
錄影方式一併處理。
(三)管理措施
1.依親晤處理原則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影像、視訊錄音錄影檔案作業
管理措施:
(1)身分證明文件影像、視訊錄音錄影檔案,應符合清晰度足供確
認相關內容之一定品質規格供後續查核作業。
(2)前述影像、視訊錄音錄影檔案應指定相關權責人員進行覆審,
確認客戶辦理投保或服務作業之適當性及意願。
(3)視訊錄音錄影影像選擇存放於招攬/服務人員者,應針對視訊
錄音錄影影像是否符合前述(二)親晤親簽暫行措施處理原則
第 3 點之規範進行抽查,招攬/服務人員個人及公司整體不
得低於 20%,以確保客戶權益。
2.適用本暫行原則之保險服務應電訪確認客戶意願並核對客戶簽名
。
3.辦理本暫行原則各項服務作業,應依循或訂定內控處理程序。
4.各公司對暫行措施傳遞之文件、照片、影像資料等應訂定管理規
範據以執行。
三、其他暫行配套措施
(一)受理成功後保險公司需回傳受理結果予客戶,並以電子文件為優先
。客戶若有紙本需求者,待疫情警戒降為二級或以下時再補行提供
客戶留存。
(二)保險商品簽署、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之簽署等作業亦適用前述
之紙本或書面方式處理原則,受理單位受理成功後需回傳通知。
(三)保險商品送審相關作業得先以電子公文方式通知主管機關或其指定
機構,其暫行之作業細則由公會訂之。
四、本暫行原則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或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