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壽險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之理賠服務暫行作業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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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
本作業細則依「壽險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服務涉親晤親簽與紙本作業之暫
行原則」訂定之。
當新冠肺炎疫情警戒升級達第三級(含以上)時,為降低保戶申請保險理
賠作業無法及時檢附符合法令規範或保單條款約定正本文件等影響,提供
本作業細則作為各會員公司針對理賠作業之暫行原則,以維持基本營運之
參考。
一、保戶可透過電子方式申請理賠作業
(一)除依現行法令規範保戶得以電子方式申請理賠之項目以外,保戶可
採拍照、掃描理賠申請書(或書面聲明)並備齊理賠申請所需各項
文件,以官網、APP 、電子郵件寄送、拍照或掃描上傳、傳真或通
訊軟體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二)保險公司除核對確認各項文件外,另依「壽險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
服務涉親晤親簽與紙本作業之暫行原則」,必要時得採視訊、錄音
、錄影與保戶進行確認,完成受理。
二、保戶應於疫情減緩後繳回正本文件
(一)開放上開保戶得以電子方式申請理賠後,於疫情減緩後請保戶應於
疫情警戒降為二級或以下時將正本繳回保險公司留存。
(二)開放依現行法令規範保戶以電子方式申請理賠後,應於一定期間內
繳回正本文件之規定,於疫情減緩後請保戶應於疫情警戒降為二級
或以下時將正本繳回保險公司留存。
三、管理措施
(一)保戶依本作業細則申請理賠應優先使用保險公司制式申請表,若保
戶無法列印,得以 A4 紙書寫申請項目內容及聲明,保戶並應對本
作業細則措施表示同意。
(二)保險公司若有採視訊、錄音、錄影與保戶進行確認時,應留存確認
之相關影像、錄音、錄影或視訊檔案等供後續查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