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務員協助身心障礙者投保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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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
一、提供友善環境及服務
(一)保險業應打造友善的服務環境,設置無障礙設施,並依身心障礙者
個別需求,提供快速通道等適當之友善服務措施。
(二)保險業務員應依不同類別之身心障礙者需求,提供以下服務︰
1.視覺障礙客戶,保險業務員應就要保書相關作業流程向其說明與
解釋清楚,協助填具相關投保文件,並由其親友或經客戶同意之
非銷售通路之人員協同辦理。必要時,保險公司應協助安排適當
之人員協同辦理。
2.聽覺或語言障礙客戶,保險業務員應協助填具相關投保文件,並
以手寫或其他適當方式向客戶說明與解釋清楚,協助申請投保。
保險業務員應提升對聽覺或語言障礙客戶之溝通能力,如與客戶
有溝通上困難,保險公司應加派專人協助。
3.肢體障礙客戶,保險業務員應協助填具相關投保文件,並就要保
書相關作業流程向客戶說明與解釋清楚,協助申請投保。必要時
,保險公司應加派專人協助。
4.精神及智能障礙客戶,保險公司應視實際需要安排專人會同保險
業務員共同協助填具相關投保文件,如客戶係受監護宣告或輔助
宣告等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協助由其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或輔助人協同辦理。
(三)身心障礙客戶可先以電話聯繫預約辦理時間,如不方便臨櫃辦理投
保,保險業務員應至客戶所在地,依上述作法協助辦理投保相關作
業,保險公司應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