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派任被投資事業具獨立性之董事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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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
第 1 條
為協助保險業依循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
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投資
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達一定條件時,應派任被投資事業具獨
立性之董事,檢核派任人選之條件及續後管理,特訂定本規範。
法規名稱: | 保險業派任被投資事業具獨立性之董事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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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