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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第 10 條
保險業董(理)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 品德、能力及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 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