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
第 10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除另有規定外,得與在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為簽單保險業務往來。
臺灣地區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為簽單保險業務往來。
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