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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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十、採核備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其審查期限如下:
(一) 主管機關自收齊送審單位申請文件之翌日起算十五個工作日後,如
未函請補正或核定應採行核准方式辦理者,視為准予核備。
(二) 主管機關函請補正者,財產保險業應於六十個工作日內補正,未於
規定期間內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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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