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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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
第 10 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於推出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或現金價值之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
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
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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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