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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第 10 條
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前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 簽署確認。 總經理對其授權之部門主管之行為,應同負責任,並對其簽署人員負督導 之責。 第一項簽署人員不得互為兼充任之。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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