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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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10 條
保險業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年度稽核計畫之作業流程。
二、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評估,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
遵循程度,及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
三、釐訂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
四、內部稽核報告之格式內容、處理及保存。
保險業應先督促各單位辦理自行查核,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
行查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
形,以作為董(理)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評估整體內部
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