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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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10 條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
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內不在此
限。
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
為○○。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