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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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
十、保險商品說明書之費用揭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費用應分項表列,並應表列要保人所有之應付予保險公司之費用,
包括前置費用、保單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後置費用、及其他
費用等。上述各種費用應以表列方式摘要列出計畫所收取之所有費
用(詳參附表一及附表二),另反映於投資標的淨值及依投資型保
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辦理之投資標的所投資子
標的淨值之經理費及保管費,應舉例說明計算及收取方式(詳參附
表三),以便要保人得以迅速瞭解整個費用項目及內容。如果費用
得變動,應揭露費用變動依據及費用上限。
(二)第一保單年度前置費用達基本(或目標)保險費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應舉例說明該費用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
(三)費用改變之通知期限由保險公司訂明,並至少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
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四)自連結結構型商品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
應揭露收取費率之範圍,並於收取後告知要保人確實之費率及年化
費率,其收取上限依各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規定或自律規範辦理。
(五)自連結共同基金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
於銷售前告知要保人,其相關規定應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所訂保險業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
帳簿資產通路報酬揭露原則及揭露格式。
(六)自連結非屬前二款之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
,應於銷售前將收取費率範圍告知要保人。
(七)連結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辦理之投
資標的,且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一子標的金額達該投資標的淨資產價
值百分之一(含)以上者,應列示該子標的應負擔之經理費、保管
費、分銷費及其他費用之費用率(詳參附表四)。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