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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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第 10 條
公證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
當之人。
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公證人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
公證人公司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保險公司、保險合作
社、公證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
上。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曾擔任公證人之簽署工作
五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
經營公證人業務。
前項總經理之委任或解任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