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作業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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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
第 10 條
保險業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負責電子保單及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作業之人員
:
一、就資訊系統與人員之管理及權責分工訂定相關作業辦法,並與員工簽
署書面約定及定期宣導,以提醒員工注意。
二、訂定人員違反資訊安全規定之處理程序,並明訂處理電子保單及電子
化保險契約條款相關交易資料之授權處理層級。
三、作業人員應定期接受有關資訊安全之訓練,並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