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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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
第 10 條
保險業辦理團體保險網路保險服務,應依下列流程申請辦理註冊及授權驗
證作業:
一、保險業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方式提供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
於同意網路保險服務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等
,經要保單位簽章或數位簽章簽署同意約定註冊網路保險服務,並指
定授權人員辦理網路保險服務。
二、要保單位以第二條第七項所定方式指定授權人員,經保險公司核對完
成授權驗證,應寄送帳號密碼至要保單位辦理本項業務指定之電子郵
件信箱。
三、要保單位以第二條第七項所定方式申請授權各被保險人辦理網路保險
服務,經保險公司核對完成授權驗證。保險公司應檢核被保險人所屬
要保單位已完成前述申請程序後,始得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以辦理網路保險服務。
四、前二款情形,要保單位以書面申請者,保險公司應核對申請文件與要
保單位原留印鑑相符後完成授權驗證。
要保單位經完成授權驗證作業而取得帳號密碼者,保險業應訂定帳號密碼
有效使用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