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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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10 條
(退休金的給付)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被保險人年滿○○歲(不得低於六十歲)為退休金請領之日。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時,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請領月退休金
;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本公司應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四十五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退休金給付事宜。
要保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三十日前,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變更退休金請領之日,但變更後的退休金請領之日應在被保險人年滿○○
歲(不得低於六十歲)之日以後。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被保險人年滿○○歲(不得低於六十歲)為退休金請領之日。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時,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請領月退休金
;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本公司應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四十五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退休金給付事宜
。
要保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三十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退休金請領
之日,但變更後的退休金請領之日應在被保險人年滿○○歲(不得低於六
十歲)之日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