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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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
十、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本項業務,電話行銷
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並針對已提供要保人審閱
之契約條款內容、聲明書、電話錄音紀錄等相關紀錄存檔列管,且應
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要保書應由電話行銷人員親自簽名並記載登錄字號。但辦理第四點第
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且要保書已載明電話行銷人員之姓名及登
錄字號,視為電話行銷人員已於要保書上簽署。
要保人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間因電話行銷爭
議或涉訟時,得要求提供錄音備份,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
經紀人公司不得拒絕,惟得酌收工本費。
保險業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者,對於被保險人之詢
問事項僅能作為承保與否之參考,不得作為行使保險契約解除權之依
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