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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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第 10 條
保險業應訂定投資政策相關辦法,並經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核准,其內
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委外操作應依「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自律規範」辦理。
二、交易對手及保管機構之選擇標準。
三、績效衡量與分析之方法及頻率。
四、投資人員應遵守之規範。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配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十五條
之規定,與交易相對人簽訂 ISDA 主契約(ISDA Master Agreement ),
或依其他標準契約及市場慣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