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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十、各公司應於保險商品送審時,於函中標明採備查、或核准方式,及第 幾次送審,並加列「保險商品內容如有違反法令或錯誤致損及保戶權 益情事者,本公司願依法負全部責任」等文字。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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