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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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
十、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落實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外
,並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保
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業務相關內部
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二)應依前揭辦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由從事該等保險商品招攬
、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之業務單位每季辦理專案
自行查核。
(三)應依前揭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由內部稽核單位每半年辦理
該等保險商品招攬、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作業之
專案查核,上開稽核報告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
(四)內部稽核單位每半年辦理查核作業之原則如下:
1.查核各業務單位對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開發、銷售、資
訊揭露、風險告知、資金運用及外匯管理等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
之遵循情形,以及該等保險商品銷售作業處理程序(含招攬人員
資格及教育訓練、商品適合度政策)落實情形。
2.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3.評估各項內部控制處理程序之妥適性,並提出修正建議,以確保
制度能持續有效執行。
4.評估各業務單位每季自行查核辦理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