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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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第 10 條
專業再保險業應編製說明文件登載於公司網站或以書面備置於本公司營業
處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說明文件首頁應記載公司名稱、公開依據。
二、公司概況應記載公司地址、電話、傳真、負責人姓名、外國保險業並
應記載本公司所在地、設立時間、資本額。
三、財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資產負債表、綜合損
益表。
四、業務概況應記載分入業務之性質。
五、應記載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
管理辦法所規定攸關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
六、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
為特別記載之事項。
外國保險業辦理前項規定事項,應登載於臺灣分公司網站或以書面備置於
臺灣分公司營業處所。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2049446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1 條
專業再保險業應編製說明文件登載於公司網站或以書面備置於本公司營業
處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說明文件首頁應記載公司名稱、公開依據。
二、公司概況應記載公司地址、電話、傳真、負責人姓名、外國保險業並
應記載本公司所在地、設立時間、資本額。
三、財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
四、業務概況應記載分入業務之性質。
五、應記載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
管理辦法所規定攸關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
六、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
為特別記載之事項。
外國保險業辦理前項規定事項,應登載於臺灣分公司網站或以書面備置於
臺灣分公司營業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