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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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
第 10 條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各負債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
個月後清償之總金額,應分別在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短期債務:
(一)各項短期債務,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
債及其他短期借款。
(二)短期債務應依借款種類註明舉借目的是否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保證
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
額及原提供擔保品時報經本會核准之文號。
(三)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
應分別註明。
(四)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保險業經本會許可,因資金運用目的,而
委託金融機構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所生之短期債務。
(五)應付商業本票及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
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商業本票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
始票面金額衡量。
二、應付款項:係非屬保險合約資產或負債、再保險合約資產或負債之其
他各項應付款,如應付票據、應付佣金及其他應付款等。
(一)應付票據:
1.係應付之各種票據。應付票據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債權金
額衡量。
2.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3.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4.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5.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應於財
務報告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二)應付佣金:係因直接簽單業務,依權責發生制應付之各項佣金、代
理費、手續費皆屬之。
(三)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佣金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
付稅款、利息、股息紅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
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三、本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四、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
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
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五、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之部
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商品金融負
債。
(二)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保險業發行之
保險契約屬投資合約者,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應認列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
債屬之。
(三)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四)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指定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
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
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六、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保險業發行之保險契
約屬投資合約者,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九號規定應認列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屬之。
(二)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指非屬下列條件之金融負債: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適用持續參與法而產生之
金融負債。
3.財務保證合約。
4.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5.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七、避險之金融負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八、應付債券:係指已發行之公司債。應付債券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債券
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債券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息法,於債
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九、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
質之特別股。
十、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第五款至前款之其他金融負債。
十一、保險合約負債: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業各種準備
金提存辦法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等認列之保險合約及
具裁量參與特性之投資合約,彙總至保險合約組合後貸餘者。包括
剩餘保障負債、已發生理賠負債及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
十二、再保險合約負債: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業各種準
備金提存辦法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等認列之再保險合
約,彙總至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組合後貸餘者。包括剩餘保障資產
及已發生理賠資產,並納入再保險合約發行人之任何不履約風險之
影響。
十三、負債準備:
(一)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二)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
(三)負債準備應於保險業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
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
估計時認列。
(四)保險業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及其他項
目。
十四、租賃負債:
(一)係指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賃給付之現值。
(二)租賃負債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十五、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
得稅金額。
十六、其他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預收款項、服務合約
負債、存入保證金、存入再保履約準備金、特別準備、其他準備、
信託代理及保證負債、暫收及待結轉款項、及其他什項負債等。
(一)預收款項係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
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二)服務合約負債係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就可區分之單一商品或勞
務,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規定認列之服務合約準備金。
(三)存入再保履約準備金係因分出再保業務,依據再保合約規定各接
受分出同業存入之履約保證金。
(四)特別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
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者。
(五)其他準備:係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存之準備,包括資產負債表
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
規定,提存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等。
前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
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款項、保險合約負債、再保險合約負債之會
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及第九號與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
二號規定辦理。
第三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
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款項、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應
付債券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
號規定辦理。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12049371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9~12、14、15、17、20、29、
30-1、39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格式 A、B、第 19 條條文之格
式一~四、格式五-三、第 29 條條文之格式六-三~六-十四、格
式六-十八~六-三十六、格式七-三~七-八、七-十二~七-二
十、格式八-一~八-六、八-十一~八-二十二、第 22 條條文之
格式十五、十六、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十七、十八;並自一百十五會
計年度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0 條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各負債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
個月後清償之總金額,應分別在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短期債務:
(一)各項短期債務,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
債及其他短期借款。
(二)短期債務應依借款種類註明舉借目的是否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保證
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
額及原提供擔保品時報經本會核准之文號。
(三)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
應分別註明。
(四)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保險業經本會許可,因資金運用目的,而
委託金融機構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所生之短期債務。
(五)應付商業本票及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
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商業本票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
始票面金額衡量。
二、應付款項:係各項應付款,如應付票據、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應付
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付佣金、應付再保往來款項及其他應付款等。
(一)應付票據:
1.係應付之各種票據。應付票據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債權金
額衡量。
2.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3.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4.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5.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應於財
務報告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二)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係直接簽單業務之賠款,已進行賠款給付程
序,惟被保險人尚未領取之保險賠款與給付屬之。
(三)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係因分進再保業務應攤付之再保賠款與給付
屬之。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依分入再保合約及其未達期間以合理
有系統之方法妥為估計。
(四)應付佣金:係因直接簽單業務,依權責發生制應付之各項佣金、代
理費、手續費皆屬之。
(五)應付再保往來款項:
1.係與保險同業間因分出入再保業務發生之相互往來之應付款項,
包括資產負債表日按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之分出入再保業務
款項。
2.再保險分出入之應收款及應付款不得互抵,但符合國際會計準則
第三十二號第四十二段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應付再保
賠款與給付、應付佣金、應付再保往來款項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
付稅款、利息、股息紅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
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三、本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四、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
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
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五、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之部
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商品金融負
債。
(二)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指定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
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
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六、避險之金融負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七、應付債券:係指已發行之公司債。應付債券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債券
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債券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息法,於債
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八、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
質之特別股。
九、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第五款至前款之其他金融負債。
十、保險負債:係保險業應依規定提列之各項準備。
(一)未滿期保費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
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
定,提存尚未滿期之保險費作為責任準備者。
(二)賠款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
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
存之賠款準備者。依已報未付及未報保險賠款提存之賠款準備,應
分別註明。
(三)責任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
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
存之責任準備者。
(四)特別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
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
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者。
(五)保費不足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
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
,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者。
(六)負債適足準備: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之負債適足性
測試所需增提之負債適足準備。
(七)其他準備:係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存,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及第十二
款之準備者。
十一、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係指保險業發行不具裁量參與特
性之金融商品,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
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準備者。
十二、外匯價格變動準備: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
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
者。
十三、負債準備:
(一)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二)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
(三)負債準備應於保險業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
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
估計時認列。
(四)保險業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及其他項
目。
十四、租賃負債:
(一)係指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賃給付之現值。
(二)租賃負債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十五、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
得稅金額。
十六、其他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預收款項、遞延手續
費收入、存入保證金、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營業損失準備、信託
代理及保證負債、暫收及待結轉款項、及其他什項負債等。
(一)預收款項係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預收保費、提供勞務之預收
定金等。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二)遞延手續費收入係保險業因銷售投資型保險業務且不具裁量參與
特性之金融商品,屬於投資管理服務而收取之手續費收入,應依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認列之遞延手續費收入。其認列
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遞延取得成本項目配
合一致。
(三)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係因分出再保業務,依據再保合約規定各接
受分出同業存入之履約保證金。
(四)營業損失準備係就保險業調降營業稅金額扣除當期轉銷之逾期債
權及應提列備抵呆帳額後之餘額,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存之準備。
十七、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負債:係凡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負債總和皆
屬之。
前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款
項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及第九號與國際會計準則第
三十二號規定辦理。
第三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
款項、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應付債券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
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