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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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第 10 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之股份後,發現
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違反申請時之承諾事項或違反核准時所為之附款,
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已核准之處分,並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其持股
比率。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之股份後,發生
不符合第三條、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之條件時,該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
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視情節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其持股比率
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如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已核准之處分。
保險公司知有前項情形者,亦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