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
第 10 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聘。
三、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之遴選。
四、業務規則之訂定或修改。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