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9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 |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依據可靠之歷史經驗及市場現況,提供各類資產之風
險溢酬,且依資產模型之資產類別提供最近 5 年至 10 年之資金運
用收益率(詳指定附表 2-1,但公司最近資金收益率年度不足 5 年
者,公司得僅提供各該年度資料),並說明假設之合理性。
法規名稱: | 99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