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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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
十、財產保險業須於財務報表揭露本應注意事項之重要會計政策說明及未
適用本應注意事項對損益、負債、股東權益之影響及計算未適用本應
注意事項之每股盈餘。
財產保險業於公開資訊及重大訊息揭露每股盈餘時,應一併揭露未適
用本應注意事項之每股盈餘。
法規名稱: | 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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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