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
十、財產保險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
IFRS17)所造成之有利影響(稅前),應轉列一定金額(以下簡稱可
轉列金額)至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
。
前項所稱之有利影響數(稅前)係指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首
次採用 IFRS17 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
| 法規名稱: | 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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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