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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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10 條
各會員公司針對國外投資部位因利率、股價、外匯及商品價格等市場風險
因子變動所產生金融資產價值波動之風險,應定期進行控管,並依各金融
商品類別、交易性質、風險承受程度等,訂定部位授權限額及損失控管,
並質化或量化指標控管市場風險。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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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