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
第 10 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提存各種準備金,應依前條第一項
第一款、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
相關規定辦理。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將金管會指定之精算簽證項目,併入其所屬本國保
險業總公司或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公司,依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
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製作精算簽證報告及外部複核精算報告。
| 法規名稱: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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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