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
第 10 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提存各種準備金,應依前條第一項
第一款、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
相關規定辦理。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將金管會指定之精算簽證項目,併入其所屬本國保
險業總公司或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公司,依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
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製作精算簽證報告及外部複核精算報告。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304
560001 號令、中央銀行台央外拾壹字第 1130022541 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第 7、8、10、16-1、17 條條文;除第 10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
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0 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提存各種準備金,應依前條第一項
第一款、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
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各種準備金之適足性測試,以及金管會指定之其他精算簽證項目,國
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併入其所屬本國保險業總公司或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
公司,依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製作精算簽證報告及外部複核精算
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