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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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
第 10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
提領金額、給付收益分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
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
考機構之○○○○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
收益分配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日
匯率參考機構之○○○○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考機構之○○○
○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給付收益分配: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考機構之○○○○匯
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考機構
之○○○○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保單管理費: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考機構之○○○○匯率買
入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考機構之○○○○匯
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三條約定之轉換費用
後,依○○○○日匯率參考機構之○○○○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
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
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
惟必須提前○○日(不得低於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