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10 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被保險人之已歸帳戶及自費帳戶價值
合計數(自費帳戶如有帳戶借款應扣除借款本金及其應付利息),依據當
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元時,本公司改依其已歸帳戶及
自費帳戶價值合計數(自費帳戶如有帳戶借款應扣除借款本金及其應付利
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年金受益人,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已歸帳戶及自費帳戶價值合計數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
台幣○○元所需之年金保單帳戶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已歸帳戶及
自費帳戶價值返還予年金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