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5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注意所附報表任何數字之正確性,以確保承保及再保
    險分入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及自留業務等相關數字與財務報表及保
    險業年度報表吻合,如有差異,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依據說明產生
    差異之原因;並應善用直接承保業務之相關數據,除可作為直接承保
    業務費率檢討之依據外,亦可供其他相關經營管理分析或風險管理評
    估等參考之用。
                        | 法規名稱: | 105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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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