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6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注意所附報表任何數字之正確性,以確保承保及再保
險分入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及自留業務等相關數字與財務報表及保
險業年度報表吻合,如有差異,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依據說明產生
差異之原因;並應善用直接承保業務之相關數據,除可作為直接承保
業務費率檢討之依據外,亦可供其他相關經營管理分析或風險管理評
估等參考之用。
法規名稱: | 106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