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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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第 10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二次於註冊或辦理其
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
不具學籍之交換學生,得選擇參加本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其保險費應全額
自行負擔。
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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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