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保險詐欺風險管理工作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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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
十、保險業對於疑似詐欺事件,應明確訂定審核及調查人員之報告流程及
通報時間,並且保存所有保險詐欺或疑似保險詐欺事件之紀錄,其中
包括內部調查結果以及分析文件。
保險業並應訂定保險詐欺或疑似保險詐欺事件之評估與分析,及文件
保存期間之相關規範,該規範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需記錄之資訊與分析。
2.紀錄保存年限。
3.閱覽權限。
當發現已有具體事證之任何保險詐欺或疑似保險詐欺事件時,保險業
宜向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通報並提供相關紀錄。紀錄之內
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事件發生日期。
2.保單類型。
3.舉發者姓名(若無則免)。
4.涉案者之姓名、國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5.涉案者與保險業之關係。
6.涉案金額。
7.訴訟或爭議處理程序。
8.是否已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