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法定傳染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示範內容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
第 10 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法定傳染病醫療診斷書、住院證明或負壓隔離病房住院證明;必要時
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法定傳染病相關檢驗報告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
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
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