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電子保單存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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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
第 10 條
本會辦理電子保單存證作業產生之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應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本會專責人員應於受理保戶申訴後盡速聯繫委託方並協助處理。
二、本會專責人員應紀錄日期、聯繫時點、事由並呈報權責主管,若委託
方有要求本會配合改善之處,本會須一併說明改善處理情形。
三、爭議案件之後續處理及相關改善情形,應於理(監)事會議提出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