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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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
第 10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
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
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本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本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
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
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本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本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