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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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十、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會計處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會計年度結算時,按報主管機關備查之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
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核定屬於該年度辦理本業務(分紅前)之
稅前損益,並轉入「特別準備金-分紅保單紅利準備」。
(二)可分配紅利盈餘於紅利宣告日自「特別準備金-分紅保單紅利準備
」沖轉,其分配予股東之紅利金額應收回以收益處理,分配予要保
人之紅利金額改列「其他應付款-分紅保單紅利」,並於實際發放
紅利時由「其他應付款-分紅保單紅利」沖減。
(三)人身保險業之「特別準備金-分紅保單紅利準備」為負值時,應於
公司財務報表同時提列等額之「特別準備金-紅利風險準備」。
紅利分配原則上應維持「特別準備金-分紅保單紅利準備」為正值。
但經簽證精算人員與公司董事會評估認定其紅利分配不致損及該公司
長期之清償能力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