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外使用雲端服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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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 |
第 10 條
各會員公司應將下列要求納入業務持續性管理機制:
一、應針對涉及雲端服務使用之資訊系統辦理營運衝擊分析,評估雲端服
務之韌性及復原能力。
二、依據風險基礎方法考量雲端服務之重要性,規劃適當之營運持續管理
機制。
三、規劃雲端服務事件管理與應變流程,包含重大風險事件的發現與通報
、緊急應變處理、以及事件管理等程序,並載明與雲端服務業者之權
責劃分。
四、辦理具重大性之雲端服務委外事項時,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執行
測試或演練的頻率、情境以及範圍。
五、建立雲端資料備份機制,並留存備份清冊,備份媒體或檔案應妥善防
護,確保資料可用性及防止未授權存取。
六、於使用雲端服務前,規劃終止雲端服務委託之移轉機制。相關內容包
含:
(一)規劃合適之雲端服務移轉方式,可選擇將系統與資料移轉回會員公
司或移轉至其他雲端服務業者等。
(二)會員公司應確保雲端服務契約終止或系統移轉時,刪除留存於雲端
服務之資料,並留存刪除或銷毀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