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
十、銀行申請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應依「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四條規定,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
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
之風險,及應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相關規
範,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控管機制,內容應至少包括治理模式、
客戶盡職調查(含實質財富來源)、較高風險客戶辨識、持續性監控
、可疑交易申報、稅務洗錢風險防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