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人身保險數位理賠服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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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
第 10 條
第三方合作
第三方合作服務係指受益人經由保險業提供於第三方合作超商門市之超商
多媒體服務機(KIOSK) 進行理賠申請,由超商多功能事務機掃描上傳理
賠申請文件,並將理賠申請文件紙本交至超商門市櫃台繳回保險業,由保
險業依所收到之理賠申請文件影像資料先行受理、審核並完成理賠之服務
。
本條服務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條服務準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二、未符合前款適用條件之理賠申請案件,保險業應主動通知保戶,並告
知保戶將於收到紙本文件後以傳統理賠程序辦理。
本條服務風險管控措施如下:
一、本條服務準用第九條第三項第二、三、五、六款之規定辦理。
二、受益人首次申請需簽署同意書(含延續性個資與特種個資同意事項)
,並應於申請前或掃描上傳後翌日起十五日內將紙本繳回保險業。
三、應將本條服務納入年度定期自行查核作業檢視範圍,並每月對經由本
條服務送件之理賠文件進行一定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抽查,以
確保文件正確性。
四、為確保本條服務資訊安全,保險業應對委外廠商超商多媒體服務機(
KIOSK) 服務系統與環境固有資安風險進行資安風險評估,其內容包
括但不限於人員作業安全、系統/機器作業安全、資料處理安全及委
外廠商查核。
五、每年應對委外廠商執行至少一次委外事項查核,查核範圍應包括超商
多媒體服務機(KIOSK) 及委外廠商機房,超商多媒體服務機(
KIOSK) 查核項目至少應包括存取管控及資料安全、委外廠商機房查
核項目至少應包括門禁管理、存取管控及資料安全,以確保本條服務
之資訊作業安全。
本條服務交寄提醒與簡訊通知如下:
一、受益人於超商多媒體服務機(KIOSK) 操作上傳完成後,保險業應於
超商多媒體服務機(KIOSK) 頁面提醒受益人應將理賠申請資料送交
門市櫃台始完成申請之訊息,並產製相關寄件單據供保戶進行寄送。
二、理賠受理及結案後,應以系統自動發送方式,分別發送簡訊通知保戶
。
本條服務資訊安全保護服務:
一、受益人於超商門市之超商多媒體服務機(KIOSK) 啟動理賠申請服務
時,超商多媒體服務機(KIOSK) 資訊中心應即時呼叫保險業系統,
另保戶於超商多媒體服務機(KIOSK) 送出理賠申請資料及相關影像
檔案時,保險業系統應同步存取超商多媒體服務機(KIOSK) 資訊中
心掃描服務,並取回保戶理賠申請檔案及刪除軌跡,以確保受益人資
訊不落地暫存。
二、受益人於輸入端(事務機)輸入資料至超商多媒體服務機 (KIOSK)
以及超商多媒體服務機(KIOSK) 將資料傳輸至機房伺服器之過程,
保險業應確保資料不落地暫存,且未暫存於委外廠商處,以確保保戶
資料不外洩。
保險業辦理本條服務,至少應每半年定期檢討辦理結果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如未符合者,應擬具改善計畫並提報董事會:
一、理賠正確率(包含給付範圍、給付金額與給付對象)不低於傳統理賠
之正確率。
二、平均理賠處理日數應少於傳統理賠處理日數至少一日。
三、紙本文件繳回率應符合下列任一標準:
(一)紙本文件繳回比率應達百分之百。
(二)針對全數紙本文件未繳回者啟動調查機制,並確認文件真偽(如:
調查人員持文件影本至醫療院所確認)。
四、未有保戶資料留存於超商多媒體服務機(KIOSK) 或委外廠商機房之
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