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10 條
圖形鎖或手勢
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分登錄:
限以客戶於會員公司申請約定後完成用,或完成身分登錄並核發固
定密碼者於行動應用程式(APP )啟用者為限。
二、信物管理:
(一)連續錯誤達五次,各會員公司應做妥善處理。
(二)變更不得與前一次相同。
三、身分驗證:
(一)客戶與會員公司所約定之資訊,且無第三人知悉之圖形鎖或手勢。
(二)採用圖形鎖或手勢技術者,宜事先評估客戶身分驗證機制之有效性
,善盡告知客戶使用上之風險,並提供驗證機制關閉管道。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