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
第 10 條
保險業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十一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事項之委
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依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二、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保險業在臺分支機構得由經其總
機構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三、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
對營運及客戶影響之評估情形、對受委託機構盡職調查情形及委外風
險控管措施。
四、作業流程。
五、法令遵循聲明書。
六、受委託機構資格條件審核表。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保險業就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事項之委外申請核准
,並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得委外之作業項目後,其他保險業得逕依作業委外
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辦理。
保險業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所委託之催收程序行為樣態、通知
書函等應依產壽險公會報主管機關備查之範本制定,通知書函應經律師審
閱無違反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虞,並應送主管機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