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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一○三、保險公司得自行設計遞延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其身故或失蹤發生 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時,以「已繳保險費」或「年金保單價值準 備金」為返還金額,並應於計算保險費時反映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