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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105 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 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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