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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107-1 條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 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 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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