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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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外
之個人,指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所稱中華民國
境外之法人,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
設立登記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
法規名稱: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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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