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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需要,令保險業取得鑑價機構對其資產之鑑價報告,鑑 定價值較帳面價值為低者,以鑑定價值評價,其鑑價費用,由保險業負擔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