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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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
第 11 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
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
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債權後,
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保險業可受償金額,執行無
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保險業亦
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